記名股票,股東應當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可以不辦理上述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應在股東向受讓人交付股票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