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2)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3)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4)在過去三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壹:
A 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
B 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C 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5)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
(7)交易所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在試點初期,交易所將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符合條件的證券範圍內,審核、選取並確定可作為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同時,證券公司也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經營情況、市場狀況以及投資者資信等因素,自行確定標的證券名單,但其自行確定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標的證券範圍。因此,投資者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必須在交易所公布的標的證券範圍內,同時也必須在證券公司自行確定的標的證券名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