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的,為發行失敗。
發行失敗產生的後果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考慮:
(1)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籌資計劃的落空,另外還要按照規定將股票認購款以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2)承擔代銷業務的證券公司: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有權向證券公司按照協議收取代銷收入。
(3)投資者:未實現預期的營利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