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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契約型基金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能否控制上市公司?

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擁有足夠表決權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有重大影響的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規定,

(1)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同壹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壹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65,438+00%;

因此,基金公司不能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不能從根本上控制上市公司。但根據其股份,可以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中擁有相應的表決權。其實很多基金可以聯合推薦董事,集體行使股東權利。比如在格力電器的董事會中,由基金和QFII推薦的董事當選。股權結構是上市公司治理的基礎。隨著大量上市公司股份的日益分散,形成了壹批上市公司。如果未來有更多由基金公司選舉產生的董事當選,將有助於改善a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