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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對名下財產的凍結。股票是凍結的對象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規定》)第五十二條和《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決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其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法人中的股權或者投資權。經合議後,由合議庭裁定,送達被執行人,並向有關企業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股東名冊或記載股權的其他文件上辦理凍結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