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第五條
在募集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發行金額在五百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的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有關憑證、文件的;
(三)利用募集資金從事違法活動;
(四)轉移或者隱匿募集資金。
(五)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