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八十八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