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第78條第1款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根據《擔保法》第75條第17項“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自質押財產交由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八條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質押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