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違法行為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發現公職人員涉嫌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舉報涉嫌證券違法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78條。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證券犯罪的罪名是什麽?
證券犯罪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主要規定了偽造、變造股票、公司、公司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公司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中的虛假信息罪,欺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虛假證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