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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虧損離婚怎麽判斷?

法律分析:因股票虧損離婚,可能判決如下:1。如果雙方* * *以相同的意圖購買股份,則屬於雙方* * *以相同的債務,雙方* * *需要承擔損失。2、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舉債,個人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股票,損失由壹方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 *夫妻以同壹簽名或者事後由其中壹方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