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壹十壹條因不可抗力、事故、重大技術故障、重大人為失誤等突發事件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其業務規則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牌等措施,並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因前款所列突發事件導致證券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根據交易結果進行結算將對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產生重大影響。證券交易所根據業務規則,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停結算等措施,並應當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證券交易所對其依照本條規定采取的措施造成的損失,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