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第壹百二十六條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壹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第壹百二十七條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第壹百二十九條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