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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五十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人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公開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部分股份,將剩余股份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兩個以上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