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規定如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昨日發布通知進壹步規範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亦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
融資融券前投資者要申報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況,以及是否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信息。上交所會員應當對投資者的申報情況進行核實,並進行相應的前端控制。
投資者不得將其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為擔保物。個人投資者不得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提交為擔保物。
擴展資料:
上交所表示,其會員不得以其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為融券券源。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
通知強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不得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
人民網-持股5%以上股東不得開展自家股票融資融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