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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機轉債的轉股和有條件贖回條款的問題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壹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當可轉債失去轉換意義,就作為壹種低息債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實現轉換,投資者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可轉債具備了股票和債券兩者的屬性,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此外,可轉債比股票還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贖回條款是指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企業可以在債券到期日之前提前贖回債券的規定,是可轉換債券的基本要素之壹。

該條款壹般規定:如果公司的股票價格在若幹個交易日內滿足贖回條件,公司有權按照贖回價格贖回公司剩余的可轉換債券。由於公司的贖回價格壹般要遠遠小於轉換價值,所以此條款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實現強制性轉股,縮短可轉換債券的期限。

贖回條款是上市公司所擁有的壹項期權。影響贖回權價值大小的因素包括贖回權的期限、贖回條款、股票價格波動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