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於創立大會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命、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指定代表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會議記錄和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