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認購有以下兩種途徑:
壹個途徑是通過其發行進行收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公司發起人認購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壹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由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壹年內不得轉讓,社會上出售的所謂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
另外壹個途徑即通過其轉讓進行申購。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票為記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壹年之後的轉讓應該在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內進行,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