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證監會允許境內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創業板上市,但需滿足壹系列條件:
(壹) 上市公司公開募集資金未投向發行人業務;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業務經營正常;
(三)上市公司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且出具未來不競爭承諾,上市公司及發行人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嚴重關聯交易;
(四)發行人凈利潤占上市公司凈利潤不超過50%;
(五)發行人凈資產占上市公司凈資產不超過30%;
(六)上市公司及下屬企業董、監、高及親屬持有發行人發行前股份不超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