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辭退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持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辭退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不支付經濟補償,並應當依法結算勞動者的工資。
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是違法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每服務壹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
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