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於2006年5月7日頒布並於次日實施的《證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發行股票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簡單來說,增加股票的流通量,多融資,多“圈”錢。
對企業大有好處,但對市場上的存量資金有壓力,是在從股市抽血。
擴展數據:
上市公司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無效,必須經中國證監會重新核準後方可發行。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在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六個月後,可以再次申請證券發行。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前發生重大事件的,應當暫停發行,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該事項對發行條件有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當經中國證監會重新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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