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類型的可轉換證券包括:可轉換債券(可轉換為發行公司以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為普通股)、強制轉換證券(壹種高收益的短期證券,在到期日根據股價強制轉換為公司股份)。
第二,從發行人的角度來看,用可轉債融資的主要好處是可以減少利息支出,但如果債券轉股,公司股東的股權會被稀釋。從定價來看,可轉債由債券和權證組成。可轉債的定價需要假設1)對應股票的價格波動程度,從而對權證進行定價;以及2)固定收益部分的信用利差,由公司的信用程度和債券的優先償還級別(公司不能償還全部債務時各種債務的償還順序)決定。
3.如果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值已知,則股價波動的隱含程度可以通過假設的債券利差計算出來,反之亦然。這種波動性/信用劃分是可轉換債券的標準定價方法。有意思的是,除了上面提到的可轉債,不可能把股價波動的程度和信用完全分開。高波動性(有利於投資者)往往伴隨著信用惡化(不利)。好的可轉債投資者是那些能夠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的人。
4.可轉債是壹種復雜的投資產品,投資者在介入前應明確運作機制,了解相應條款,熟悉交易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