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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有關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程序:

(壹)股東大會會議召開前30日以前就相關事項作出公告;

(二)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三)簽訂股權協議;

(四)辦理變更登記,並更改股東名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