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材料由發行人通過保薦人報送證監會,經核準發行後才會進入發行程序。向機構投資者詢價可能(自認為)是因為機構具有某某優勢,定價能力較強,能夠得出解接近於股票價值的股票價格,決定發行因素包括詢價報價情況,發行規模,市場環境,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
3.《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詢價對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4.《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向參與網下配售的詢價對象配售股票。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少於4億股的,配售數量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20%;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配售數量不超過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後剩余發行數量的50%。詢價對象應當承諾獲得本次網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3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