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出臺新規,深交所沒有。
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
第三條上市公司股票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自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撤銷風險警示措施之日前壹個交易日在風險警示板交易:
(壹)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二)因停牌後恢復上市被警示存在其他風險的;
(三)因退市後重新上市被給予其他風險警示的;
(四)因其他情形被警示存在其他風險的。
出現前款第(壹)項情形的,股票簡稱前應當冠以“*ST”標識;出現前款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簡稱前應當冠以“ST”標識。
第七條風險警示股票價格漲跌幅限制為5%,但a股收盤價前價格低於0.1元人民幣,b股收盤價前價格低於0.01元人民幣,b股收盤價前價格低於0.01美元。
退市股票價格限定為65,438+00%,但a股收盤前價格低於0.05元人民幣,b股收盤前價格為0.065,438+0元人民幣,b股收盤前價格低於0.005美元,價格限定為0.0065,438+0美元。
漲跌幅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前收盤價×(1+漲幅比),跌幅=前收盤價×(1-跌幅比)。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