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壹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發行條件:
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壹種,同股同權;
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