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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杠桿比例要求

比例不能超過1:1

知情人士透露,監管機構此番窗口指導,其目的在於和證監會的要求保持壹致。7月14日,證監會公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要求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1倍。今年3月銀監會下發的58號文要求,結構化股票投資信托產品杠桿比例,優先受益人與劣後受益人投資資金配置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1,最高不超過2:1。業內人士表示,監管機構此次進行窗口指導,已實質將結構化股票信托的杠桿比例從2:1降至1:1,與證監會體系下資管產品杠桿比例要求壹致。

不過,截至發稿時,仍有多家其他區域信托公司表示,尚未收到類似監管意見。西部某信托公司相關負責人透露,早在58號文下發之初,該地銀監局就要求此類業務杠桿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1,若開展2:1杠桿比例的業務,需具體業務具體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