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票收益屬於共同財產。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股票的增值收益與孳息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視為孳息。其次,股票增值部分是否是婚後夫妻壹方財產的自然增值,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婚後財產追加投資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壹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和婚後以個人財產取得的股權,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歸所有人所有。夫妻婚後通過共同財產投資取得的股權,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依法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壹)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