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股票行情 - 董減持是《公司法》的哪些規定?

董減持是《公司法》的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公司法》規定董減持股份有以下規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