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對象限於下列類別:(壹)經批準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三)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四)經批準設立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五)信托投資公司證券自營賬戶;(六)信托投資公司設立並已向相關監管部門履行報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計劃;(七)財務公司證券自營賬戶;(八)經批準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賬戶;(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十)在相關監管部門備案的企業年金基金;(十壹)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和自主推薦個人投資者的證券投資賬戶;(十二)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投資產品。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在招募說明書、投資協議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壹、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新股的,相關證券投資賬戶不得作為股票配售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