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項中,有限合夥人負責監督普通合夥人,但不直接幹預或參與私募股權投資項目的經營管理;C項中,有限合夥人承擔出資責任,並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連帶責任;D項中,普通合夥人主要代表整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使各種權利,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收入來源是基金管理費和利潤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