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修訂)的相關規定,暫停上市期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最新年度報告後五個交易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的書面申請:
1.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最近壹年的年度報告;
2.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為正;
3.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
4.上壹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正數;
5.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6.經核查,保薦機構出具了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明確意見;
7.經核查,保薦機構出具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不存在重大內部控制缺陷的明確意見;
8.不存在本規則規定的暫停或者終止上市情形;
9.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