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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賣出多少可轉債需要公告?

根據《上市規則》規定,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可轉債總額的20%,增減變動65,438+00%時,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書面報告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並公告;報告期內及公告後兩日內,本公司可轉換債券和股票不得再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