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3.2/3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2年內未受到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6.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7.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範運作。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