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轉板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轉板上市條件;
(二)保薦人和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轉板
上市保薦書、法律意見書等文件中是否就轉板公司符合轉板上市條件逐項發表明確意見,且具備充分的理由和依據。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深交所對信息披露的審核,重點關註下列事項:
轉板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達到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轉板上市報告書內容與格式的要求;轉板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是否包含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達到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所必需的水平,是否壹致、合理和具有內在邏輯性;轉板上市申請文件披露的內容是否簡明易懂,便於壹般投資者閱讀和理解。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