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經濟法 公司法]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與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是不是有矛盾?
不矛盾。1.股票的交付,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將股票交付給股東的法律行為,股票何時交付股東,直接涉及到股東權利的行使時間問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依法登記後才能正式成立,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因此,公司登記成立前,即使已經發行了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仍然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因為公司尚未成立,這種憑證還無法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成立前即便向股東交付了股票也不具有法律效力。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是針對上市公司而言的,它此前的股份發行的股份可以有,發起設立時的發起人的股票;募集設立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也可以是私募,但私募也是有條件的,具體可以參見《證劵法》第10條。綜上,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與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是不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