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九條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因為不存在“上市交易”的問題,只能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