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壹二級市場或場外交易中持有總股本的5%,增持2%的,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公告。
2.持股占總股本5%以上的股東,減持2%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公告,減持5%以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公告,以後減持不公告。
3、持股30%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向證監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並予以公告。
4.公告內容:持有人、持有人控制人、變更時間、變更數量、變更前後數量、公告人、公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