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八條
證券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終止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
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