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條。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壹)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五)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