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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業私募是否必須由主辦券商操作?

當然需要由主辦券商“操作”。具體規範依據如下:

1,《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盡職調查,規範執行核心程序,認真準備相關文件,持續督導推薦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善公司治理。”新三板企業需要在掛牌時由主辦券商推薦,掛牌後主辦券商會繼續監管。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4.3.3條:“根據《管理辦法》應當核準的股票發行,掛牌公司應當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文件後,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規定辦理股票發行新增股份的掛牌手續。”根據《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文件應當包括證券公司的推薦文件。

3.業務規則第4.3.4條:“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主辦券商應當履行持續督導義務並發表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在本次發行驗資後填寫備案登記表,辦理新股登記上市手續。”這裏明確要求主辦券商繼續監管。

大成律師曾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