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過控股股東股權質押並不能直接判斷是利好還是利空。通常的情況來看股東進行股權質押本身不是壹件壞事,可能是公司現在需要現金周轉,股東便向銀行用股票質押來獲得貸款,再用這筆錢完成項目,如果項目完成後帶來的裏潤豐厚,那就是很大的利好。但這並不能決定短時間內股票的走勢,也有很多人覺得公司要貸款可能是因為公司經營狀況不行,在短時間內股價可能下跌,那就變成了利空。所以還需要參考其他的方面,比如公司的經營狀況來考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