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19條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20條規定,委托人可以專門委托受托人處理壹項或者多項事務,也可以壹般委托受托人處理全部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交付委托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8條: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
因不可歸責於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