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應當具有優良的業績、適度的流通股本和良好的流動性。貸款人不得接受下列股票作為質押:
(壹)上壹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六個月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3)流通股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被暫停上市或者摘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不得將其質押。但證券公司因承銷買入售後剩余股票而持股5%以上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