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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股票賬戶改名,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所以離婚時壹方轉讓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轉讓夫妻共同財產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