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掛牌公司股票發行常見問題解答(三)》(股轉系統公告〔2016〕63號)有關募集資金的專戶管理的規定,掛牌公司應當在發行認購結束後驗資前,與主辦券商、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三方監管協議應當在股票發行備案材料中壹並提交報備。
《關於掛牌公司股票發行有關事項的規定》(股轉系統公告〔2018〕1220號)第10條規定,掛牌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該賬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掛牌公司應當與主辦券商、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根據最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南》,掛牌公司應當在發行認購結束後,與主辦券商、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掛牌公司應當在認購完成後的10個轉讓日內,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驗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