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七十二條夫妻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照市場價格難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數量比例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