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2006)》的相關規定,“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在企業合並凈利潤中反映,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所有者)。
《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於2007年6月5438+10月1日在上市公司率先實施。該準則體系與原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5年以前)相比有較大變化,其中企業合並利潤表列示項目的變化是其中之壹。
例如,某上市公司母公司實現凈利潤654.38+0萬元,持股70%的子公司實現凈利潤50萬元。假設上市公司無其他子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不存在凈利潤抵銷業務,則母公司合並凈利潤為654.38+0.5萬元(654.38+000+50),應分享母公司子公司凈利潤為35萬元(50 * 70%),由此母公司實現凈利潤總額為654.38+0.35萬元(654.35)。此外,子公司實現的凈利潤剩余部分為654.38+0.5萬元(50-35元),屬於子公司其他股東(又稱“少數股東”)。
據此,上市公司合並利潤表列示如下:
動詞 (verb的縮寫)凈利潤(凈虧損以“-”號填列)654.38+0.5萬元。
其中,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654.38+0.35萬元。
少數股東損益654.38+0.5萬元。
根據原企業會計準則(2005年以前),上述數據的相關列報如下:
減:少數股東損益654.38+0.5萬元。
凈利潤:654.38+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