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修訂)》第3.1.2條A項,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在科技創新板上市的,持續督導期為股票上市當年及之後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剩余時間。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未完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BC,3.1.3條規定,上市公司原則上不得變更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保薦機構。被取消保薦機構資格的,上市公司應當在1個月內另行聘請保薦機構履行剩余期限的持續督導職責。單獨聘請的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時間不少於1個完整會計年度。3.1.4條D項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應當制作並保存持續督導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履行持續督導職責中開展的主要工作,並作為出具相關意見或報告的依據。3.1.5條E項規定,保薦代表人未按照本規則履行職責的,保薦機構應當督促保薦代表人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