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增加的股本或實繳資本的金額登記在備忘錄中。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及主要會計處理-4104利潤分配科目使用說明明確指出:“經股東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向股東分配的股票股利,在辦理增資手續後,借記本科目(股利轉股本),貸記“股本”科目。" ;1511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使用說明明確:“被投資公司宣布未來支付現金股利或利潤時,企業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本科目(損益調整)。被投資單位宣布的股票股利不入賬,但應登記在備查簿上。"
因此,投資單位和被投資單位的會計處理應是:
被投資單位的會計處理
借:利潤分配(股利轉股本)
貸款:股本或實收資本
投資單位的會計處理
投資單位不進行會計處理,只在備查簿上登記增加股本或實收資本的數額。
無論投資者采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計算被投資單位,被投資單位通過內部結轉所有者權益的方式增加其實收資本,都不會改變投資者在其凈資產中享有的權益份額和比例,以及股東權益的風險報酬特性,因此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