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轉讓股票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第061號),為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穩定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個人從1997 1轉讓股票所得,
法律客觀性:
《證券法》第四十二條02為證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證券。除前款規定外,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的收購人、交易對手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接受委托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證券。實際開展上述相關工作之日早於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實際開展上述相關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刊登之日止五日內,不得交易該證券。